(四)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培训工作。为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向劳动力市场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进行逐户走访,要重点走访立功和伤病残军人。对在生产、生活和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帮助解决。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和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排救济粮和救济物资时要给予优先照顾,切实保证他们回乡后的基本生活。
(六)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符合《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