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的安置办法,将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黔的直属单位、省直各单位要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积极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人员编制空缺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和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81号)精神,在总结和推广试点县(市)安置改革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改革计划和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向纵深发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数量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安置改革情况对安置任务重、经济不发达的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