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
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各市及所辖县(市、区)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在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25项):电视机、电冰箱、摄影录像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器械(20万元以上)、档案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锅炉、中央空调、汽车、摩托车、商业软件(5万元以上)、发电设备。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4项):软件开发设计、交通工具维护保障、会议、培训(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