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今后地区GDP的中文名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生产总值”,简称“××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为此,各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