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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加大对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力度。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清理工程款的基础上偿还农民工工资。要建立职工工资预留专户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按该工程中标标的金额确定工程施工的人工费,并足额存入承建施工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工资预留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参加该工程项目施工的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责令企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八、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劳务输出工作
  (一)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作为推进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并具体负责国内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组织管理工作。农业、建设、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经常沟通情况,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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