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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要坚持“以输出带培训,以培训促输出”的原则,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逐步形成“先培训,后输出”、“先持证,后上岗”的机制。
  (二)继续实施好《吉林省2004—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各级农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组织各类有条件的培训基地对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将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对职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取缔。对编造或利用虚假信息行骗、与企业串通行骗、利用招工机会索取回扣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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