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经贸煤炭[2004]1023号 2004年12月28日)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商贸局,南通市物资总会:
实施煤炭经营资格证制度以来,各级管理部门认真贯彻《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严格条件,加强管理,全省煤炭经营主体过多过滥、竞争无序、非法经营等现象得到了遏制,煤炭经营秩序得到了规范。随着今年7月1日《
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对依法进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严格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我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许可,健全工作体系。根据《
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以及《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市场监督管理实际,由我委和各省辖市煤炭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江苏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共同负责全省煤炭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根据《
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
煤炭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由我委负责其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各省辖市“工作小组”成员负责在本辖区内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资格初审,对初审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上报我委,经审核同意,由我委统一颁发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三、严把审核条件,提高企业素质。目前我省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相对较低,特别是注册资本金规模已不能适应从事煤炭经营要求,不利于煤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煤炭经营企业素质。从2005年起,凡申请煤炭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为500万以上,其它均为200万以上,储煤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