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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重庆市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于今年3月底以前建立相应的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凡在调查小区的家庭户和集体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人口抽样调查的具体要求,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调查数据不得用作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1%人口抽样调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中选调调查指导员;调查指导员要从社会上招聘,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员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加,确保选调和招聘人员的质量。
  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以确保全市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63号)要求落实调查经费,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予以安排。
  附件:重庆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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