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要求,加快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好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住房和生活等待遇。地方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军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根据精简高效原则和安置管理工作实际,及时设置、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机构是直接服务和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各项政策。
(十四)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00]19号),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管的随军随调家属要作为就业安置的重点。对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荣立一、二等功及驻海岛部队的军官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要采取下达指令性计划等办法予以保证。随军随调家属在未安置就业期间,按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培训,并为他们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各地各部门要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十五)现役军人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入托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进非施教区入学入托的,也要给予相应照顾。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施教区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要安排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革命烈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免收学(杂)费。现役军人的子女参加中考升学,各地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适当的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十六)继续抓好清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人员军地两处住房工作,抓紧落实已签退房协议,确保在规定时限或协议时限内全部退交。对新近转业的干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部队,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新的占有军地两处住房情况。
五、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