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投诉必须热情礼貌,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八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三)擅自办理投诉事项;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对无故推诿或拒不办理的,由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提请同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涉及二个及二个以上部门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规则。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在参照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