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8日)废止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4]5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0月11日
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地方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