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
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3号)
西安、渭南、汉中、安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四日
陕西省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做到规划实施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3号),结合我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门峡(陕西库区)和石泉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政策;负责本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初验;负责解决全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移民办负责本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编制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全省年度预算的编报及下达,并对项目的审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指导下级移民管理工作。
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负责本市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各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的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