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设区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工程款严重以及清欠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省上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
(二十二)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计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异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议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的本省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并停止3—6个月投标资格,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停工整顿并停止6个月以上投标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的外省进陕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并清出陕西建筑市场。对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禁止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措施,认真完成清欠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事件以及拖欠大户,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研究制订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