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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同时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十一)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不允许包工头分包劳务作业,也不允许总承包企业使用“散兵游勇”式的农民工。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完善法规制度,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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