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按照《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2001〕72号)规定,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评审机构审计(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非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进行审计。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省级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五)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省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省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省级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2.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省本级拖欠工程款有关办法处理。
(六)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各地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法筹措资金解决。
(七)充分运用经济和司法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作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