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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按照《陕西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目标,政府拖欠项目至2005年底达到财务结清标准;房地产等社会拖欠项目至2006年底达到财务结清标准。
  2.2005年1月15日前解决2003年年底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2005年起按照《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强行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200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财政评审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省级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教育、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省本级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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