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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统计局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制定的我省《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人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管理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5号)、《陕西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04〕75号)下发后,各市、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清欠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为了深入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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