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为并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五)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所需资金,依法应由企业支付。对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支付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金的,由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助。并轨所需资金来源为:
1.企业自筹资金(包括出售现有资产筹集的资金);
2.各级财政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等资金和历年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3.各级财政安排的并轨配套资金;
4.其他资金。
中央驻陕企业和省属企业并轨所需资金,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序管理。
(十六)各级政府要在继续确保再就业工作所需资金的同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并轨所需配套资金。2007年底以前,各级财政按“三三制”原则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2002年配套资金的水平。基本生活保障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并轨工作的财政补贴支出。
四、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实施
(十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涉及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目前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作为并轨工作的重点。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全面摸底和测算,在此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并轨方案和实施办法,并于3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十八)明确企业与政府的责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要积极筹措并轨所需资金,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定并轨对象,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扎实细致地做好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工作。
(十九)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政策对并轨范围、对象严格审核把关;积极开展面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社会保险机构要指导协助企业认真清理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并轨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困难企业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并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国资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筹措资金并妥善解决拖欠下岗职工的各类债务问题,促进并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结合各自职能,为并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管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实施并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并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稳定工作。
(二十)强化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所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下岗人员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没有实现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其档案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择业观教育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