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
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
3.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各地可视企业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国有困难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九)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债务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十)已经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继续保障至期满为止。凡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剩余月份应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十一)纳入2004年度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岗职工保障期满后,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原企业要千方百计开辟就业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原企业重新安排上岗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需要政府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可将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十三)做好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