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因贷款企业已经破产、撤消,确已形成损失,无法回收,需要核销的贷款,参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因贷款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还贷主体不明确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情况,明确还贷责任,防止有关企业和人员逃废债务。
同时,省人民政府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除国家有关规定外,我省各级、各部门停止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做法。今后,各级政府扶持调产项目、优势企业、优势产品、潜力产品的资金,可采取贴息或注入政府资本金的方式。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全面清理工作采取有关部门自查与审计机关专项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有关部门自查。各审批项目和安排下达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要对资金的数量、性质、来源、投向、效益以及还款情况,认真进行自查。省财政厅重点自查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炭局重点自查煤炭资金(含出省焦炭折征的煤炭基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国际电力公司重点自查电力建设基金和电源建设基金的借贷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重点自查公路建设基金的借贷情况;省环保局重点自查各类排污费资金的借贷情况;其他曾具体安排过委贷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也要完成相应自查任务。与各类委贷资金相关部门和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要予以配合。上述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并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按照省里的总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自查计划和工作细则,并在逐项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论证分析,提出分类处置的初步意见。自查工作务于2005年6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要组织力量,在以往审计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审计工作,及时与正在进行自查的政府管理部门沟通衔接,为全面清理整顿财政性委托贷款打好基础。
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各部门自查的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审计报告。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审核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深化财政改革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省审计厅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需要核销和转增政府资本金的委托贷款,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认真予以落实。
省监察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对各部门自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落实省人民政府要求或不认真进行自查,走形式、打埋伏的单位,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提出纪律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