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省级财政性委托贷款的实施意见
根据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财政性委托贷款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原有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各部门以各种有偿使用的方式安排了大量建设资金,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投资管理体制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产权或债权关系不清晰,承借或承贷单位经营管理不善和偿还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造成了投资效益较低、资金沉淀和流失比较严重的后果,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对政府资金不适当的依赖心理。根据省审计厅2004年审计调查反映,截至2003年底,省级各部门多年来发放的财政性委托贷款余额达119亿元之多,逾期率近60%,逾期三年以上的贷款占逾期贷款的80%以上。省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了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省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级委托贷款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要求
尽快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过去年度形成的财政性委托贷款进行清理,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采取还贷、转资本金、核销等方式彻底加以处理。具体要求:
(一)对委托贷款已到期、企业具备还贷条件的,要坚决清收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审计部门监督委托部门向受托单位下达收缴通知书,依法落实偿还责任。
(二)对效益较好、符合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征求贷款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还贷,也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转作政府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