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是此次清欠工作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教育、行政、经济、纪检监察、法律等手段,多管齐下,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清收工作。截止2004年9月30日,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均属本次清收对象。在清贷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认定贷款偿还责任人。一是公职人员本人的贷款,由本人偿还;二是公职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三是公职人员私贷公用的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本着“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
四、严肃纪律,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和为他人贷款担保逾期未还的国家公职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做好欠款的偿还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拖欠贷款。对长期拖欠和拒不偿还的公职人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到2005年4月30日后,未主动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欠款人员在2005年5月31日前还清本人贷款本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本息;到2005年5月31日仍未还清贷款的公职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处理,对限期内还款不到位的公职人员,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并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目前已提拔任用或在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信用缺失干部,要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调整,同时,对情节恶劣的要通过司法途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五、切实加强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领导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逾期贷款,依法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搞好协调,积极支持信用社开展清收清欠工作。各州、市、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工商和银监、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制订清收工作计划,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清欠清收任务。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