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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清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5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专项工作,认真清理并积极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重要性
  随着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一些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长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据初步统计,截止2004年9月底,全省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企业等单位担保拖欠贷款本金6.6亿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本金3.83亿元。这不仅削弱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增强农村信用社发展实力的需要;是改善农村信用社发展环境,维护农村正常金融秩序的需要;是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党政部门、党政干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州、市、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清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工作,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二、认真清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
  截止2004年9月30日,凡是在农村信用社有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和为其他单位担保的逾期贷款本息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必须限期归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由欠贷单位限期偿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由担保单位负责催收并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还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各地要认真清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贷款的情况,摸清底数,制订清欠计划,采取清收措施,及时发出清收通知书,督促拟定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压缩开支,逐步安排单位资金专项归还拖欠和担保的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本息。在归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资产、土地等置换所欠贷款本息。也可用土地出让增值部分冲抵所欠贷款本息。各地要加快清欠工作进度,2005年1月30日前,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订清收计划;2005年2月10日前,要将清收通知书发送欠款单位;2005年2月20日前,欠款单位要作出还款计划和承诺;2005年4月30日前,要按照清收通知书归还欠款,不能如期归还欠款的,要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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