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气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云南省气象条例》
8.省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
9.省侨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实施办法》
10.省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1.省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二、计划的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内容
1.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2.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
(三)基本要求
1.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方案由上述11个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实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请于2月10日前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精心组织,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提请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央驻滇单位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可以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适时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4.本计划为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另行组织计划外的执法检查,以避免重复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减少被检查单位和当地群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