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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红十字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要认真传达、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在维护上海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红十字会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措施,使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广大群众更加重视和支持红十字会的工作。
  二、理顺区县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各区县要认真按照市编委《关于理顺区县红十字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编〔2004〕161号)精神,理顺管理体制,配备好热心红十字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廉洁公正、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队伍。同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区县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三、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努力拓宽筹资渠道
  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支持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履行各项职责,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募捐等筹资渠道,不断增强救助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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