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发布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性功能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发布广告;发布治疗性功能障碍等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发布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发布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3.代理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事忠和市政府副市长谢小军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工作,并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