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需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公示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规划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五)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推行“阳光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真正抓出成效。一要加强“阳光规划”工作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地规划部门都要在办公场所附近和交通方便、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告栏)。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建设城乡规划展览馆或展示厅,便于规划公示(公布)和方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信息。二要重视群众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工作。各地都要设立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监督举报,并汇总形成公众意见书,在城乡规划和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充分吸收。公众意见书的内容和采纳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进行反馈。今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审批时,必须附公众意见书及采纳情况。三要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协调推进“阳光规划”工作,努力扩大工作效果。四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阳光规划”工作内容,特别是各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