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
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意见
(省建设厅 2004年7月12日)
为了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和行政行为,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等精神,现对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重大部署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