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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后
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4]97号)


  为巩固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成果,进一步做好经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调整和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建设规划清理工作,规范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后开发区(园区)规划的调整工作
  (一)对保留的开发区(园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调整工作。凡超越省政府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原建设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所涉及土地不得再纳入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原规划文件和图件一律撤销。
  (二)对超越保留的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已撤销开发区(园区)的建设规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土地,可作为城市功能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土地,确实需要而且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可通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将其作为城市功能区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否则原规划一律予以清理并撤销;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予以清理并撤销。
  二、加强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管理
  (三)统筹安排和集约利用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园区)核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按照每阶段入区项目投资数量和用地规模,适度建设道路、供电、给排水、电信等基础设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严禁未依法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及供地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千方百计提高保留的开发区(园区)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利用率。
  1.对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依法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2.对经依法批准并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对未能及时开工建设造成闲置浪费的,依法收取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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