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七日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的规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同时挂“市口岸委员会”牌子(以下简称市口岸委),为市政府负责研究拟订经济和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强化对全市宏观调控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2、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3、积极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上来。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或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政府投资制衡、监督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