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文报送与审批制度
第五十六条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严格按照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各类公文(含电报);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公文签发
(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通告,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公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或报请市长签发,其中属于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需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公文,属于政府一般日常工作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于涉及面广、比较重要的,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审批公文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
急件、特急件应随报随签,其它件审批时间不超过2日。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可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函件的,不发正式公文;可用领导批示复印件或口头、电话答复的,不发公文。属于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重要工作,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审定后,由职能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登记承办。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不经市政府办公厅而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公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