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进行审查,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市政府制定规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严治政。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法律授予的权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和其他行政事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防止发生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推进综合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提高执法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