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原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等政府批准文件或市危保办、市绿隔总指挥部的意见函、土地开发成本初步测算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市国土局提出上联审会的申请。
(二)市国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境、园林、文物、绿隔总指挥部等部门通过联审会的形式对上述项目用地就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划、交通、古都风貌保护和环境等问题进行研究,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的项目予以取消;
2.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或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储备;
3.确定可以继续开发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进行前期开发。
(三)对于联审会议确定可以继续开发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1.对于具备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原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征地(农转用)、拆迁及市政手续;对于不具备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和规划批准文件的,或者手续不全的,原建设单位可依据联审会决定的内容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继续申请办理。
2.对于涉及办理征地(农转用)的,原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征地(农转用)申请,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农转用)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的,由原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3.对于存量国有划拨用地涉及拆迁的,由原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拆迁和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对于危改项目用地,经市危保办确认后,由原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其按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拆迁和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成前期开发的土地,在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入市交易条件后,由原建设单位向市国土局提出入市交易的申请。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需满足的条件
(一)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征地(农转用)政府批文及征地结案文件;
2.属于存量划拨建设用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3.涉及拆迁的,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拆迁结案文件;
(二)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应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文件;属于军队的,应递交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