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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
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出[2004]45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实施城市规划和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国土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园林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就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2004年1月9日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规划批准文件,且到2004年8月31日至少有一个文件依然有效的用地。
  (二)2004年8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危保办或区政府核发规划论证意见函的房改带危改项目用地。
  (三)2004年8月31日前,符合绿化隔离带相关政策并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用地。
  二、处理原则
  (一)在符合土地供应计划、拆迁计划的前提下,对上述范围内的项目要“有保有压”,对于政府重点项目用地、危改项目用地、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等要优先保障;对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坚决取消。
  (二)以原建设单位为主体,继续完善前期相关批准手续并进行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使土地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入市交易条件。
  (三)轨道交通沿线、重点区域、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腾退等范围的土地,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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