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三)有一支由专兼职信息员组成的信息工作队伍;
(四)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五)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培训活动;
(六)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七)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八)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区、县(市)政府及各驻外办事处平均每月至少报送15条,各委、办、局及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至少报送10条;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瞒报、迟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四)调研及反馈信息能经常、及时报送。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一)在市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分,小型调研信息2分,大型调研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3分;
(二)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2分,调研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三)在国务院办公厅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10分,调研信息15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2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5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8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5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两项。
(一)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前2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前3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前1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前2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标兵单位。
(二)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县(市)政府序列排在第4名到第7名、委办局序列(含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排在第11名到第30名和驻外办事处序列排在第3名到第5名的单位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