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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标准的制定)
  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主体)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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