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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7、精心组织开展社区老年文化娱乐工作,组织具有社区特点的老年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采取就地就近,开设各类老年学校,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8、动员和组织低龄健康老人和老年群体中的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发挥他们的政治、专业和经验优势,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社区老龄工作体制建设
  (七)社区老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离退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政府关于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在社区得到贯彻落实。
  (八)切实加强对社区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4]7号文件)的要求,在全市社区统一设立“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吸收社区居民代表、老年人协会会长、驻社区单位领导等为委员。社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行使“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督促检查”的管理服务职能。
  (九)全市各社区要成立老年人协会,制定《老年人协会章程》,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老年人协会正副会长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员的兴趣爱好,设立若干专门小组或专业协会开展活动,并依此吸纳更多的老年人入会。
  五、加强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十)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文件)中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建设条件,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老年服务设施的建设步伐。
  (十一)要认真贯彻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若干规定》(吉民发[20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的积极性。
  (十二)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的管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必须确保为老年人服务,不得挪作它用。对由国家“星光计划”项目投资兴建的老年服务设施,要按照民政部《关于“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管理的意见》相关要求,无论采取何种管理运行方式,必须确保其为老服务宗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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