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企业改革前,由市供销社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结果经市供销社核准确认。
(二)资产处置。企业依据批准的改革方案,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按交易结果进行清单交割。用净资产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应得补偿进行置换的,经市供销社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形式在产权市场进行交易。
(三)资产处置所得的使用。处置资产所得优先用于职工理顺劳动关系补偿和职工债权的支付。
四、理顺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要依据法律及相关政策,对本企业职工的全民、集体、合同工等身份进行确定,并一次性解除原劳动合同。对一次性偿付职工债权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作为职工债权保留在改制后企业,并签订协议,由改制后企业按照协议偿付;也可转为股权,由应受偿人持有。
(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全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根据企业净资产情况,按照不高于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的3倍,不低于1倍测算,由企业按照职工工龄进行分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可选择按本人应得额度领取,也可选择按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本人月收入的20%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职工本人到社保窗口自行缴费。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企业改制时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补偿金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在岗的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月标准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时,要对职工合法债权一次性清理偿付。
欠发的职工工资按欠发当期本人实际工资标准计发;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同期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同期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下岗期间按同期全市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生活费。
企业改革前欠交的在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交,其中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由个人补交。
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1986年以前(含1986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40元,最多不超过480元;1986年后参加工作的,每满1年发给20元,最多不超过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