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安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或者穿越广场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推行的;
(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横过四条以上道路或者行经无信号指挥的交叉路口,不下车推行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不依次在停车线内停车等候或者采取推行、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的;
(六)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行驶中撑伞或者手持物品的;
(七)行驶中攀扶机动车的;
(八)行驶中双手离把的;
(九)骑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十)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的;
(十一)在未划标线的道路上不靠右侧行驶的;
(十二)行驶中与机动车抢行的;
(十三)同时推骑两辆以上车辆的;
(十四)装载物品超高、超宽、超长的;
(十五)乱停、乱放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
(十六)不安装车闸、车铃或者闸、铃失效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当场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
第十四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行人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公安交通警察指挥行走的;
(二)在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路段内,不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横过道路或者斜穿道路的;
(三)在车行道上溜冰、滑板、行走的;
(四)在车前、车后急穿的:
(五)在车行道上散发广告、传单、兜售报纸等物品或者占用车行道聚堆闲谈的;
(六)不在站台上或者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的:
(七)在非站点和车行道上拦乘车辆的;
(八)在车行道上逆向或者隔道招乘出租车的;
(九)在车辆未停稳或者停车等信号时上下车的。
第十五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假报驾驶证被盗、遗失补领驾驶证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者改变性质的面积处每平方米每日5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