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行驶中频繁变换车行道争道抢行的;
(十五)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不按分道行驶的;
(十七)路口超越停止线停车的;
(十八)车辆行驶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板或者车未停稳开车门的;
(十九)长途客车违反行李架载物规定的;
(二十)客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货车违反载人、载货规定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一)在行车道和装有隔离护栏封闭的路段停车的;
(二)在距交叉路口、桥梁、引桥、遂道、公共场所出入口、学校门前、公共电、汽车站30米内的路段停车的;
(三)在环型路口内、人行横道、人行道、施划厢式斜线的路段、施工地段及其他禁停路段停车的;
(四)在设有站点的路段上,公交客运车辆、长途客车、出租车、通勤班车未在设置的站点处停车的;
(五)公交客运车辆、长途客车、出租车、通勤班车未经批准,在主要街路或者站点上停车候客的;
(六)临时停车,未开启右转向灯的;
(七)逆向停车的:
(八)车身未平行于道路边缘线临时停车的;
(九)在距右侧道边0.5米以外临时停车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并处以500元罚款:
(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继续上路行驶的;
(二)买卖或者变相买卖、赠与报废车辆的;
(三)拼装机动车的;
(四)非机动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市区内从事营业性客运的;
(六)畜力车在市区内从事营运的。
第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外地车辆和本市借用或者购买挂有外地号牌的车辆,超过1个月不办理异地登记或者转籍手续的,暂扣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畜力车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内行驶的,暂扣车辆,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残疾人专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