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缴费诚信体系,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吉林省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吉社保〔2004〕41号),决定自2005年1月起,在全市参保单位中开展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长春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评定。
二、评定内容及标准
(一)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年检,登记内容真实准确;(标准分10分)
(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分40分)
(三)按照规定正确履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每年1月份以张榜公示或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形式将参保职工上年实发工资、本年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如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建立缴费工资档案,单位长期保留;(标准分10分)
(四)按照规定正确履行缴费基数承诺制度。每年初,企业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企业自查承诺表》,承诺事项真实、完整、准确;(标准分10分)
(五)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审计;(标准分20分)
(六)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明晰,有关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表、帐簿、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建立完备、管理完善、保存完整。(标准分10分)
以上几项内容完全达标则获得满分100分,个别内容不达标者,视具体情况分数酌减。
三、评定方法
社会保险缴费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最高级,C级为最低级。参保单位经稽核审计后,社会保险及相关部门依据诚信内容按照百分制标准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参保单位确认为A级诚信单位,得分在70分-90分的参保单位确认为B级诚信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参保单位确认为C级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