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议在原新疆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基础上,尽快组建新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工作。
(四)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针对我区农村信用社点多、经营规模小的特点和经济效益不佳,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建议省级联社(筹建)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我区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借鉴8省改革试点经验,开展全区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清产核资,摸清不良贷款、经营情况及亏损的底数,查明形成原因,为制定“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和票据置换等提供可靠依据和今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明晰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信用社章程,建立、完善股东大会、理事会和监视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有条件的地县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合作制改造,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制度,适应发展。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充实资本金,扩大入股范围,广泛吸收辖内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增强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扩大金融为农民服务范围和品种,如信用卡、ATM柜员机、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等,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内控制度,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在2003年下半年建立信息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巩固和完善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强会计工作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建立完善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内部稽核作用,加强对基层网点的现场检查监督,以使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七)大力清收不良贷款,改善信贷资产状况。鉴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高、新的贷款仍在形成风险,建议省级联社及各家农村信用社,在各级政府、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发挥信用社自身的作用,在清收和转化、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广开渠道,采取依法起诉、分类管理、划块盘活、资产重组等有效措施收回盘活不良资产,也可借鉴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采取“核销、打包出售、拍卖、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从市场中拯救不良资产。合理界定有关各方的风险责任,严厉打击少数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行为,加大清收不良资产力度,逐步化解农村信用社潜在的风险。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有关部门积极审批予以核销。
(八)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正确经营方向。鉴于部分农村信用社投资、贷款“德隆集团”出现高风险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树立“立足农村,服务城乡”的观念,坚持正确经营方向,在资金投向上坚持“四为主”,即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业为主,以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为主,以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以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避免风险投资。简化健全贷款手续,切实加大支农力度,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建议筹备的省级联社组织人员,对全疆农村信用社投资、贷款“德隆集团”的情况进行清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银监局积极协助下,争取保全资产以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