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经济条件、语言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各地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及“扶残维权行动”要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残维权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用,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地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要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力度,积极主动地开展扶助工作。各级残联要发挥联系残疾人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积极协助政府和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干部帮扶”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继续做好“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不断拓展帮扶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八)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面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自治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各地要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为贫困残疾人多办好事、实事,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问题,逐步建立起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