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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把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总体规划中,使学校各种设施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加大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当地无特殊教育学校的,盲、聋哑儿童可到外地、州、市求学,接收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免收跨区借读费。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并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十一)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继续为贫困地区和边境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逐步扩大提供范围。到2007年底前,使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二)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地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各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并帮助解决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要在特困生经费中优先给予资助。专业适宜的职业技术学校,在录取时对残疾考生应予以照顾。
  五、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三)要认真贯彻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涉及残疾人农牧业税收减免问题的通知》(新财农税〔2003〕4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取消农业税以后,各地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四)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3〕66号)精神,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流出地政府要派人接回,并帮助返回的受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遗弃残疾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责令其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妥善措施,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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