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区尚有6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抗震安居工程范围,贫困地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范围,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七)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要建立健全社区残疾人协会,配备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残疾人活动室;条件暂不具备的社区,要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提供残疾人活动场所。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全面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
三、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八)将贫困残疾人就医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九)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员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开展扶贫助残医疗工作。继续做好碘缺乏病控制工作,努力减少因碘缺乏造成的智力障碍。加强脊髓灰质炎常规免疫工作,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已取得的成果。继续认真组织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光明行动”等扶贫助残项目的实施,并在对口扶贫医疗工作和“三下乡”工作中,在“助残日”、“爱耳日”等活动中,组织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以义诊、咨询、送医、送药等各种形式开展专项扶贫助残医疗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在康复需求方面得到方便及时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