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继续贯彻《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2—2010年)》,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要把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点对象来抓,各项扶持措施和优惠政策要真正落实到残疾人贫困户;其他地区要针对残疾人工作的特点,制定计划,安排资金,开展好残疾人专项扶贫。自治区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扶贫的资金投入,大力支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金融部门在积极探索和解决扶贫贷款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要大力支持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的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他们的收入。
(四)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福利企业和机构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享受减免税、管理费及其他优惠待遇,管理费不采取上交后再返还的方式;加强对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的管理,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全面推行按比例就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工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为其提供“绿色通道”,税务、城管等部门要在税费减免、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各级残联要从每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能作用,为贫困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积极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在公益岗位就业,优先推荐贫困残疾人在社区服务业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的残疾人职业培训,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
(五)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待遇。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凡属重残无业、一户多残的,当地政府应在发放低保资金的基础上,给予追加生活补助。对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重残无业等原因致使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属城市居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给予定期救济或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属农村牧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