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促进残疾人事业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自治区残联、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残联、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
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
2004年12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颁布了《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并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四个五年计划,为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扶贫、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区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区贫困人口的1燉5,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我区贫困残疾人仍面临很多具体的困难,亟待解决。
(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