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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作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统一规划、科学管理,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各类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通过价格调节、交通组织和新技术运用等措施,提高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公共停车设施有较大增长,争取在五年内公共停车泊位达到总停车泊位的25%-40%;各城市普遍建立依法管理、规范经营、协调发展的公共停车管理体系;大中城市基本建成统一、高效、信息化的公共停车管理系统,主要干道配置停车信息电子诱导系统,路内停车普遍采用咪表收费。
  三、制定和实施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
  各市、县政府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时,要同时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1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要在2005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50万至100万人口的大城市,要在2006年底要编制完成;其它城市根据情况一般可在2007年底前编制完成。要研究城市机动车增长规律,科学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目标,明确分期建设时序和措施。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并适当调整配建停车指标,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结构,合理布设公共停车场。对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要按规定进行审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筑配建停车标准应根据各地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四、切实加快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重点规划推进和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全面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采取优惠供应土地,按现行政策免征或少征停车场营业所得税,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停车费免征营业税,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按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已建小区可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在小区周边道路设置限时路边停车泊位,采取有偿使用、按时段区别收费等方式向社会车辆开放。对新建公共建筑,要鼓励超额增设配建停车位,对社会车辆开放。对配建不足、改变停车泊位使用性质的,要严格执行征收建设差额费措施。
  五、严格设置和管理路内停车
  要从严限制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场,着力发展路外停车场。按照“统一规划、联合设置、合理收费、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城市交通状况与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要求,研究提出路内停车场设置方案,科学划定停车泊位,确定具体收费和管理措施。条件许可的道路,可适度发展路内限时收费停车场。在一些次干道、支路等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可开辟临时、夜间停车场,以缓解停车矛盾。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道路宽度和交通服务水平的规范和要求(具体标准另行下达)。不得占用人行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到2010年,全省各城市的路内停车泊位占总停车泊位的比重,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控制在10%以内,中小城市要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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