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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三)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基础,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以志愿者服务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领导,各级各类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减免代理费用。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投入。各级民政部门在城乡救助中,可根据本地实际,从慈善捐赠或社会筹集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扶助贫困残疾人。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各成员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针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广泛开展结对子活动,倡导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优先包保特困残疾人的原则,做到一包到底,直至脱贫。要广泛开展扶残助残志愿者活动,搞好“红领巾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要鼓励和倡导利用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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