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等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要通过省政府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到2007年年底前,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有条件的市州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要继续认真扎实有效地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Wehelp,wehappy)”助学项目,优先资助贫困盲童完成义务教育。要积极争取并认真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助学项目。要继续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就学。
(十)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高中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市州所属的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聋人和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并开办与现有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对口的职业技术教育。继续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增加和调整专业设置,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帮助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争取国家的彩票公益金资助,创办残疾人中专职业教育。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一)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我省农业税取消以后,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要重新制定或修订扶助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为贫困残疾人生产自救、减免义务工和减轻农民工负担、摆脱贫困创造条件。对受灾的残疾人在外出打工、子女上学、患病治疗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二)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救助和没有能力自主返乡残疾人的救助返乡工作。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地方各级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